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秀芹、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9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955号
  • 案件名称

    张秀芹、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张秀芹;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955号原告:张秀芹,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业,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灵山村。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雨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秀芹与被告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张秀芹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084,879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秀芹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张秀芹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张秀芹已预交23,479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秀芹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