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芹、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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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955号案件名称
张秀芹、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秀芹;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955号原告:张秀芹,女,汉族,1963年2月9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长业,辽宁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沙河镇灵山村。法定代表人:何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雨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秀芹与被告鞍山市钢城电热毯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张秀芹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原数额2,084,879元减至10,000元,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秀芹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因张秀芹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应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张秀芹已预交23,479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秀芹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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