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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维柱、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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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430号
  • 案件名称

    马维柱、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马维柱;李明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柱,男性,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明生,男性,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马维柱与被执行人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维柱于2021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维满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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