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维柱、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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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3430号案件名称
马维柱、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马维柱;李明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343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柱,男性,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李明生,男性,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马维柱与被执行人李明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维柱于2021年0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0381民初6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维满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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