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钦六、姚代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3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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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3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钦六、姚代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蒋钦六;姚代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3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钦六,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广西永福县。被执行人姚代刚,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广西永福县。申请执行人蒋钦六依据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姚代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化肥预付款本金69976元及利息64377元(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7月1日计算至还清欠款时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135元,申请执行费19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两辆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银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明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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