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赤红、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224财保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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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4财保13号案件名称
刘赤红、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茶陵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赤红;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4财保13号申请人:刘赤红,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茶陵县。委托代理人:李振锋,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张志云。申请人刘赤红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在银行65×××96上的存款525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申请人刘赤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大公学肇庆实验学校在银行65×××96上的存款52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赤红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朱邦华审 判 员 周 舫审 判 员 戴梓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丽娟书 记 员 陈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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