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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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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401号
  • 案件名称

    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乳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伟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401号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银龙湾金鼎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佟桂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甘霖,男,系公司职员。被告:房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葛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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