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83民初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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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83民初3401号案件名称
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乳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83民初3401号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银滩银龙湾金鼎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佟桂荣,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甘霖,男,系公司职员。被告:房伟,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房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威海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葛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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