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兴强、赵小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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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9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汤兴强、赵小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汤兴强;赵小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兴强,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被执行人:赵小龙,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关于汤兴强申请执行赵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60800元(含执行费8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敦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小龙与案外人张阿细按份共有乐山市市中区徐家街X号X幢X单元X楼X号房产1套(权证号:X),本院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另查明,被执行人赵小龙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双方达成和解,即被执行人赵小龙承诺在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本院将依法启动已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赵小龙与案外人张阿细按份共有乐山市市中区的房产的评估、拍卖处置程序。本院也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失信惩戒。现因申请双方达成和解,且案件履行完毕尚需一定期限,申请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履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113执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刚审判员 黄祥审判员 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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