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一、吴剑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恢2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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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恢21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瑞一、吴剑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瑞一;吴剑冰;刘正球;徐盛明;新宁县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恢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瑞一,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吴剑冰,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正球,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徐盛明,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九江市武宁县。被执行人:新宁县五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清江桥乡五里村1组。法定代表人:徐盛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瑞一与被执行人吴剑冰、刘正球、徐盛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6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8执恢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艳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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