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建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5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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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5148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建华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江建华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5148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负责人:陈大鹏,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辉,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洁,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建华,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申请人江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并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威海市房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岳晓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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