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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成、李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2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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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22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国成、李东生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国成;李东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2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国成,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被执行人:李东生,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河间市人。王国成与李东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生效后,李东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李东生偿付原告王国成货款65000元,并自2011年8月30日至还清之日按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借款利息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8元由被告李东生负担。王国成依据上述民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东生下落不明,其名下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4)宁执字第28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王国成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13)宁民初字第132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东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1)冀0528执恢224号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于同日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224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李东生拘留15日,由新冠疫情管控,未能实际拘留。另,本院在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李东生名下牌号为京E×××××汽车一辆,但该车无下落,本院未能实际控制。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河间市人民法院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国成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王国成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田 飞审判员  杨宏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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