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忠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2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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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2085号案件名称
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忠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张忠石;刘惠民;大连佰林达木业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林家具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2085号原告: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龙王庙村巴黎春田小区15号延安路南段682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MA0TUIUB0R。法定代表人:李川,系该公司技术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盛,男,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日鹏,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庄河市。被告:张忠石,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都市。被告:刘惠民,女,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石(系刘惠民丈夫),其他情况同上。被告:大连佰林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大连新兴产业经济区临港产业园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9829178C。法定代表人:张忠石,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庄河市宏林家具厂。经营场所:庄河市徐岭镇衣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283MA0UBK6B7X。经营者:衣林章,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忠石、刘惠民、大连佰林达木业有限公司、庄河市宏林家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连增信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娄严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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