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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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45号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丽君;任军安;魏泉;徐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845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惠东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文刚,该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彬,该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孟丽君被告:任军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君被告:魏泉被告:徐琳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丽君、任君安、魏泉、徐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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