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84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45号
  • 案件名称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丽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丽君;任军安;魏泉;徐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845号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惠东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文刚,该联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彬,该联社法律顾问。被告:孟丽君被告:任军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丽君被告:魏泉被告:徐琳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丽君、任君安、魏泉、徐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三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楠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