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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王洪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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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34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王洪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王洪克;徐婵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304号。负责人:白广卓,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洪克,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徐婵,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满族,住辽阳市白塔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与王洪克、徐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0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666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2月3日向被执行人王洪克、徐婵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王洪克、徐婵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等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洪克、徐婵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洪克、徐婵名下坐落于辽阳市白塔区武圣街菜市委4层,77平方米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对其房产轮候查封。三、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洪克、徐婵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王洪克、徐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34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苍书 记 员 程耀宏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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