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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坚、陆智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8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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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8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士坚、陆智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赵士坚;陆智强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8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士坚,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陆智强,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执行人赵士坚与被执行人陆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其财产,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微信、支付宝、保险账户,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划拨被执行人郑建强存款3479.78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按照和解长期联系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528执8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杨宏召审判员  田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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