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姿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08执异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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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执异66号案件名称
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姿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执异66号案外人:沈英姿,女,1967年9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1196709010047,汉族,住金湖县。保全申请人:江苏金鸿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华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许修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陈五一,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江苏金鸿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财产保全裁定执行过程中,查封江苏家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沈英姿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期间,沈英姿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沈英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沈英姿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徐 玮审 判 员 刘群英审 判 员 黄春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 玲书 记 员 王 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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