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敖特根其其格、特古斯白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29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295号
  • 案件名称

    敖特根其其格、特古斯白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敖特根其其格;特古斯白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295号原告:敖特根其其格,女,1978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男,41岁,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敖特根其其格诉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已全部清偿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特根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敖特根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