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特根其其格、特古斯白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526民初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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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295号案件名称
敖特根其其格、特古斯白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敖特根其其格;特古斯白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526民初4295号原告:敖特根其其格,女,1978年7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男,41岁,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其他信息不详。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敖特根其其格诉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已全部清偿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特古斯白拉(又名特古斯白乙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特根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敖特根其其格负担。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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