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超、车彦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鲁0202执34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3493号
  • 案件名称

    刘超、车彦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超;车彦洪;刘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202执3493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车彦洪,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执行人:刘江,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车彦洪、刘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