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超、车彦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0)鲁0202执3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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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202执3493号案件名称
刘超、车彦洪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超;车彦洪;刘江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0202执3493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车彦洪,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被执行人:刘江,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车彦洪、刘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应义务,申请人书面申请结案,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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