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程佳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3执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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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3执369号案件名称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程佳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程佳叶;于福波;于丽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住所地朝阳市中山大街一段32-2号。法定代表人:张爽。委托代理人:刘占轩,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住址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程佳叶,女,199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执行人:于福波,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于丽华,女,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双塔区。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程佳叶、于福波、于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辽130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佳叶、于福波、于丽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佳叶、于福波、于丽华给付申请执行人朝阳市龙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承信用社121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现对被执行人程佳叶、于福波、于丽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21年5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除此之外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案剩余欠款本息本院将继续执行,现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占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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