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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孟毅、何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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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保56号
  • 案件名称

    汪孟毅、何建华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汪孟毅;何建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保56号申请保全人:汪孟毅,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民主镇。被保全人:何建华,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镇坪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孟毅诉被告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汪孟毅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保全人何建华银行账户中的135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陕0925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何建华银行账户中的1350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该案于2021年8月27日移交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保全人何建华的财产予以查询,未查到被保全人何建华名下有其他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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