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爱民、邓江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恢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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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恢282号案件名称
魏爱民、邓江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魏爱民;邓江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恢282号申请执行人:魏爱民,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邓江龙,男,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执行人魏爱民与被执行人邓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爱民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邓江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执行立案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邓江龙的银行账户。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邓江龙适用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2.1355万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烈辉审 判 员 谢 武人民陪审员 胡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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