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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辉、赵云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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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883号
  • 案件名称

    王丽辉、赵云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王丽辉;赵云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88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辉,女,43岁。被执行人:赵云宝,男,45岁。本院在执行王丽辉与赵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21)黑05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已民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王丽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缴纳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6日、6月16日、7月28日、8月20日、9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9个账户,均另案冻结,且账户内存款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在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2份保单,且非投保人无法提取保单现金价值。在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有1份机动车商业险保单。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总局、税务、车辆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8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集贤县有9套房屋,均有抵押且另案查封。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已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财产调查情况,申请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521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新荣审判员  徐 岩审判员  张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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