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4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476号案件名称
潘某某、王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潘某某;王某某;薛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薛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某某、薛某名下账户内的人民币3553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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