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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元春、景明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002docx(2021)陕0112执5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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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5002号
  • 案件名称

    郭元春、景明明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5002docx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郭元春;景明明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5002号 申请执行人:景某某,男,1983年1月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7年2月15日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景某某与郭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6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2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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