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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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698号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某;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698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英伦小镇********。 法定代表人:刘俊勇,总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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