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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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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698号
  • 案件名称

    赵某与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赵某;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698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英伦小镇********。        法定代表人:刘俊勇,总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长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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