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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光、郭庆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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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487号
  • 案件名称

    李建光、郭庆平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李建光;郭庆平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487号李建光、郭庆平:申请执行人李建光与被执行人郭庆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庆平给付李建光劳务费5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郭庆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郭庆平银行存款及财付通存款4965.21元,收取申请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光领取了执行款4915.21元。对剩余的执行款84.79元,申请执行人李建光自愿表示放弃。该案执行依据(2020)陕0724民初8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郭庆平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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