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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4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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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423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佳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423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四台子村(腾飞大厦)。法定代表人:刘祥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佳,女,198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沈阳保利溪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69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执行标的已经灭失,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69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可新审判员  张洪国审判员  刘 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蔓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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