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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4执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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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451号
  • 案件名称

    张董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董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4执451号张董:关于张董盗窃罪一案,山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10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要求对作案工具陕A88R8G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法拍卖,上缴国库,并执行张董退赔被害人党福荣8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董银行存款800元,退赔被害人党福荣。对作案工具陕A88R8G北京现代轿车一辆依法拍卖,以价格91000元竞拍成交,扣除司法拍卖辅助服务费1400元,剩余89600元,本院依法上缴国库。现本院(2020)陕1024刑初173号刑事判决书第二、三项内容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1024执451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0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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