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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文、赵成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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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25号
  • 案件名称

    张学文、赵成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张学文;赵成文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文,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赵成文,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与被执行人赵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学文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434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87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12434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赵成文在银行、土地、房管、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赵成文登记的位于玛纳斯县六户地镇高家渠村55号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属宅基地,暂无法处置;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成文登记的×××丰田牌车辆已被本院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赵成文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文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赵成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学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赵成文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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