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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7执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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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7执469号
  • 案件名称

    许某某、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镇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许某某;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7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孙艳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全权代理。本院执行的(2020)甘1027民初2700号许某某与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判决甘肃茁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许某某经济损失7405.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基金、证券等财产,其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过程及结果告知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1027民初27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肖杰审判员王继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柯      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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