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涵、贺彬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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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542号案件名称
赖涵、贺彬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赖涵;贺彬;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赖涵,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彬,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住湘潭市岳塘区东坪街道岚园路4号湘潭中心大厦1001016号。经营者:贺彬,男,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赖涵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21)湘0304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赖涵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赖涵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8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湘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的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贺彬名下有湘潭县易俗河XXXX房屋,因该房屋价值与本案标的差距巨大,不宜处置。2021年8月18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的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赖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赖涵未能提供。同时,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赖涵,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3050元。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赖涵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7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赖涵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岳塘区众鑫享通讯器材商行、贺彬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金审 判 员 马 兰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肖 永书 记 员 王雨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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