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仁祥、如皋市庆中君瑞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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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监8号案件名称
陈仁祥、如皋市庆中君瑞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仁祥;如皋市庆中君瑞酒店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监8号监督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仁祥,男,1969年12月13日生,住大丰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如皋市庆中君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海阳北路**。法定代表人:周月琴。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该公司员工。申诉人陈仁祥因与被申诉人如皋市庆中君瑞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6民终256号民事判决,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通检民监【2020】32060000137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施素芬审判员 邓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秋菊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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