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宝林、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200号案件名称
吕宝林、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吕宝林;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舒兰市鑫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吕宝林,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舒兰市鑫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执行吕宝林与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舒兰市鑫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31日作出了(2021)吉0283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吉林恒福生物科技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吕宝林工资款4320元;二、舒兰市鑫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200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进行密钥检索;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立即能处置的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此案属于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秀文审判员 赵海涛审判员 任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千硕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