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燕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99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992号
  • 案件名称

    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燕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燕舞;湛素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平江县新城区东鑫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89701136C。法定代表人:罗广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杭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燕舞,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素南,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燕舞、湛素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在规定的庭审时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迟到一个多小时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景镔审 判 员 许震鹏审 判 员 王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浩书 记 员 羿 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