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燕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民终2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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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终2992号案件名称
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燕舞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燕舞;湛素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终29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平江县新城区东鑫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089701136C。法定代表人:罗广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杭平,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燕舞,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湛素南,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平江县。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燕舞、湛素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6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传票后,在规定的庭审时间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迟到一个多小时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平江县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景镔审 判 员 许震鹏审 判 员 王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孙 浩书 记 员 羿 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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