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易高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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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939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易高波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易高波;刘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939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高波,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执行人:刘辉,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易高波、刘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901978元,未执行金额1901978元。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有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朝林审 判 员 朱大星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巧书 记 员 徐 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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