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举、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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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384号案件名称
谢举、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谢举;吴海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谢举,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谢举与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2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谢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田泽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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