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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举、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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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384号
  • 案件名称

    谢举、吴海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谢举;吴海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384号申请执行人:谢举,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吴海涛,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谢举与吴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2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谢举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38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田泽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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