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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红卫申请认定冯冬梅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吉0802民特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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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特261号
  • 案件名称

    卜红卫申请认定冯冬梅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卜红卫;冯冬梅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02民特261号申请人:卜红卫,男,1966年11月19日生,满族,现住白城市。        被申请人:冯冬梅,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白城市。        代理人:卜天琪,男,1993年1月29日生,满族,现住白城市。        卜红卫申请认定冯冬梅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卜红卫向本院提出申请,1.请求宣告冯冬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请求指定卜红卫为冯冬梅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冯冬梅因工作不顺患有抑郁症,后病情发展严重,整日沉默寡言,行为怪异,喜怒无常,2018年5月经白城市洮南精神病医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经过治疗,精神状态仍不稳定。2019年初,冯冬梅开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每天要把自己关在房里,不予任何人说话沟通,并不让卜红卫回家,冯冬梅经常痴痴呆呆,一个人自言自语,有时拿到什么就摔什么,还有时冲着邻居大喊大叫,并向楼下扔东西,由于冯冬梅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卜红卫为其监护人,照顾其日常生活。        卜天琪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卜红卫的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卜红卫系冯冬梅配偶,卜天琪系冯冬梅之子,冯冬梅无其他子女。冯冬梅因行为异常曾在洮南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出院后,病情并不稳定。现又住院治疗。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卜红卫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对冯冬梅的精神状况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8月24日,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医院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冯冬梅符合‘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发病期)’的诊断。目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作出完整、正确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规定,经司法鉴定,冯冬梅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冯冬梅的丈夫卜红卫系冯冬梅配偶,卜红卫申请作为冯冬梅的监护人,照顾冯冬梅的日常生活,冯冬梅的代理人卜天琪同意由卜红卫作为冯冬梅监护人,故本院确认卜红卫为冯冬梅的监护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冯冬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卜红卫为冯冬梅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景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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