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群省、河北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528财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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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财保65号案件名称
边群省、河北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边群省;河北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财保65号申请人:边群省,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委托代理人:刘路召,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系边群省之子。被申请人:河北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汇景国际4-703。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边群省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账号:91×××97)中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期限为一年。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县支行(账号:91×××97)中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边群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申胜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江 楠书 记 员 段阿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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