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巍然、杨吉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5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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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55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巍然、杨吉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巍然;杨吉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551号之一被执行人:王巍然,男,1983年12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曹县。被执行人:杨吉智,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高唐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王巍然、杨吉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本院(2020)苏0206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被告人王巍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杨吉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3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王巍然、杨吉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部门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王巍然、杨吉智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吉智于2021年4月30日缴纳罚金30000元;被执行人王巍然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各大金融机构及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王巍然银行存款账户信息。经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王巍然银行存款3148.99元;未查得被执行人王巍然其他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王巍然名下股票账户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王巍然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巍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得王巍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巍然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巍然名下有车牌号为鲁R1××××的车辆,本院依法委托鲁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办理了查封手续,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王巍然的公积金缴存信息,未查得被执行人王巍然有公积金缴存信息。执行中,本院委托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巍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巍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巍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被执行人杨吉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巍然尚有执行款26851.01元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巍然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06刑初44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王巍然“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继续予以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或其他妨害执行的,本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舒秀琴审判员 许正平审判员 荆 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伟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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