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刘清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28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执6286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刘清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刘清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2执62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号D座D03区。法定代表人:韩延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清涛,男,1966年09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自贸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清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38347.52元。本院于2021年07月09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0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刘清涛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7月0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清涛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刘清涛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刘清涛名下银行无存款,暂无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于2021年8月2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已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辽0102民初2642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计晓光执行员 刘皓天执行员 于永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巍然、杨吉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551号之一 下一篇 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97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