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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刚、朱德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12民初6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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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249号
  • 案件名称

    黄建刚、朱德凡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建刚;朱德凡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112民初6249号原告:黄建刚,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明乐,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画,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凡,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黄建刚与被告朱**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建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明乐及被告朱**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19404元(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9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6708元(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7.2%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8月5日),顺延照计;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8月26日,被告因工地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4万元。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4万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载明被告借款4万元,每月支付1600元的利息,借款期限三个月。被告应于2018年11月26日前支付原告本息,但被告于2018年9月26日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时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主张权利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凡辩称,原告系被告的堂舅。被告于2014年9月染上毒品后产生毒瘾。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系用于购买毒品还借钱给被告,并收取利息。原告一直称所出借的款项是其向别人借的,现在又称是自己的钱,且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借款本金没有4万元,但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2018年8月26日,被告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同日,原告要其妻子袁福香从银行取款4万元后,将4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黄建刚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用于工地资金周转,借期约三个月,每月按时还息(1600元)壹仟陆佰元整。”借款人:朱**凡,2018年8月26日,4301221976××××××××”。2018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一个月的利息1600元。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酿成本案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结婚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8年8月26日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也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利息为每月1600元即月利率4%,该利息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2018年8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适用合同成立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即已支付的利息可按月利率3%计算,未支付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4倍即年利率15.4%计算。被告已按月利率4%支付一个月的利息1600元,该已支付的利息超过月利率3%即月利息1200元,则超过部分的利息400元应抵扣本金,后段未支付的利息应以借款本金39600元为基数,其中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朱**凡主张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吸毒但仍借款给被告,且借款本金没有4万元,但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不认可,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建刚借款本金39600万元,并支付利息(2018年9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建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26元,财产保全费682元,共计1408元,由原告黄建刚负担108元,被告朱**凡负担1300。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智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段玉英代理书记员  彭玉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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