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震申请执行张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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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1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震申请执行张小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小伟;王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男,汉族,1994年1月16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 被执行人:张小伟,男,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住铜川市印台区。王**申请执行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203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伟未自觉履行义务,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张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张小伟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支付案件款35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25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3执3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廉 政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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