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斌、张强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5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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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5368号案件名称
马斌、张强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马斌;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5368号原告:马斌,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张强,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 负责人:李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斌诉被告张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马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斌以该案已经西宁市城北区小桥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城北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室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赵文生二○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晋书记员 王辉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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