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智文、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9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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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965号之一案件名称
薛智文、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薛智文;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薛智文,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雁城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申请执行人薛智文与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人仲案字(2020)第14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薛智文工资、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以及负担案件受理费、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合计39107元。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7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9月28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9日、9月26日两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8月11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本案立案执行标的约39107元(含欠款、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39107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食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与申请执行人薛智文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薛智文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强福 校对人:黄 清 铭 书记员黄清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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