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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广、孙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6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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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6173号
  • 案件名称

    王志广、孙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志广;孙鹏;山东德钧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6173号原告:王志广,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荣君,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秀,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斌,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德钧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斌,山东齐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孙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民,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广与被告孙鹏、山东德钧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9月9日,王志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志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34元,减半收取计1917元,由王志广负担。审判员 刘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明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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