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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少华、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30民初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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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民初1929号
  • 案件名称

    邹少华、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彭泽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邹少华;严佳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30民初1929号原告:邹少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严佳生,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邹少华诉被告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邹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少华负担。审判员  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30民初1929号原告:邹少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严佳生,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邹少华诉被告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邹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少华负担。审判员  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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