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少华、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430民初1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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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430民初1929号案件名称
邹少华、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邹少华;严佳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30民初1929号原告:邹少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严佳生,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邹少华诉被告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邹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少华负担。审判员 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一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430民初1929号原告:邹少华,男,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被告:严佳生,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原告邹少华诉被告严佳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10日,原告邹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邹少华负担。审判员 祝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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