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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远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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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21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远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新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21号申请人: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南北大街1号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878383法定代表人:马捷,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新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村集体经济增收亿元楼宇总部(天津中塘工业区内)B区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709710R。法定代表人:陈霁。申请人天津机电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新远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399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新远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45576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臧凤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付晓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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