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福清、于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5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508号案件名称
梁福清、于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梁福清;于永科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梁福清,女性,1954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于永科,男性,1982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梁福清与于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于永科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时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