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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福清、于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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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508号
  • 案件名称

    梁福清、于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梁福清;于永科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508号申请执行人:梁福清,女性,1954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于永科,男性,1982年02月16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梁福清与于永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于永科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时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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