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14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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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140号之一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隋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隋春梅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子豪,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楠,系北京市京师(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隋春梅,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辽0202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隋春梅名下人民币138663.2元的银行存款及其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用或查封、扣押、处分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于开齐书 记 员 张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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