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文亮与吉林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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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4483号案件名称
祝文亮与吉林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祝文亮;吉林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4483号原告:祝文亮,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吉林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西)144号。 法定代表人:欧喜嘉。 原告祝文亮与被告吉林市恒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祝文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祝文亮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帆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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