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22执4423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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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执4423号之五案件名称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桐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成克书,黎世刚案件缘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442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成克书。 被执行人:黎世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2民特1468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世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世刚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刚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永发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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