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朋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3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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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3595号案件名称
张朋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朋涛;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3595号原告:张朋涛,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敬智,濮阳市清丰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60028216C(1-1)。负责人:胡建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公司员工。原告张朋涛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朋涛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10000元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朋涛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朋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朋涛负担。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鲍利淑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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